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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解读来了!

楼市如之2021-11-08 19:29:01

 

 

 

为推进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人大将《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目前,《条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规范房屋拆改行为、压实房屋安全责任人责任、强化房屋装修安全防范、规范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妥善解决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0年、2011年进行了修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颁布施行以来,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违章装修处罚、危房解危的政策依据,提升了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原条例很多条款已不适应现今管理需求。在国家层面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次虽然是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但涉及到房屋安全管理属地化、行政权力下放等一系列事宜,对原有条款进行大规模调整修改,属于废旧立新。当前,我市正在开展城市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加强房屋从建成交付、使用维护到报废拆除“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房屋使用安全是房屋安全的关键环节,为压实房屋安全责任,《条例》一是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原则。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并结合实践,细化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人的特殊情形。二是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细化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附属物等六项房屋安全责任,以及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的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三是落实安全隐患较多的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责任主体。明确在保修期限内、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建设单位和房屋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的房屋安全责任。四是明确了白蚁防治、灭治的内容。规定新建房屋应当开展白蚁防治;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白蚁危害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灭治。同时对白蚁防治、灭治单位的防治、灭治行为进行了规范。

随着人们对房屋使用的个性化、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房屋装修成为影响房屋安全的重要因素,《条例》单设一章规定房屋装修安全。《条例》首先明确对房屋装修的原则规定。明确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依法需要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次,《条例》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住宅装修禁止的相关行为;同时规定不得擅自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改楼面次梁、楼梯等次要构件,确需实施的,应当委托有关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施工方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再次,《条例》规定了实施装修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在住宅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设计方案。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需要提交设计方案的情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最后,《条例》对施工行为提出要求。明确对不符合规定的装修情形,施工方不得施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已成趋势,但同时需通过相应措施加强对鉴定市场的监管。《条例》一是从源头上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二是明确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规定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因自然老化、年久失修造成主体结构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受损等六项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同时明确宅基地自建房屋改变用途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安全鉴定。三是规范安全鉴定行为。强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并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同时明确了鉴定报告的告知和报送期限。四是明确鉴定报告的异议处理。规定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为加强危险房屋治理,保障房屋安全,《条例》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会同有关方面督促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同时明确了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方式。为了加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的治理,《条例》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安全隐患;整幢危险房屋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情况的,可以采取划定警示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处置措施。为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有关方面对遭受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此外,《条例》还明确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房屋安全管理涉及面广,为理顺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条例》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及巡查,按照规定做好危险房屋解危及应急处置工作;运用信息化技术对房屋安全实现动态管理。二是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开展日常安全巡查。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商业类保险等方式,开展房屋安全相关工作。四是规定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相应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及巡查。五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会同有关方面建立房屋安全联合执法机制。

为增强法规执行效果,《条例》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一是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白蚁防治、灭治,房屋装修、房屋安全鉴定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刚性。三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来源:无锡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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