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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历经二次调控之后 揭秘四大曲线购房招数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1-11 10:48

[摘要] 楼市“二次调控”开始后,购买二套以上住房、异地购房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为规避调控政策,一些购房者纷纷寻找应对招数曲线购房,我市部分社保中介也打起异地购房者的主意,以帮助外地来济购房者办理社保证明的方式赚取钱财。

友情提醒:有一些开发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掉进开发商设好的圈套里。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陷阱四:面积误差失公平典型案例:马大伯已经在新居里住了将近一年了,但他非但没有感觉到乔迁之喜,反倒一直觉得心里特别的别扭。他说,他的房子买的时候说是98平方米,后来实测面积是93平方米,按一平方米4000元计算,他要多付两万元钱。按有关规定,他的面积误差这么多是可以退房的,但开发商却说已经签了合同,不能退。马大伯当时在售楼人员的要求下签了一个补充协议,里面有一条是“面积误差时,买售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正是这一条内容给他带来了现在的苦恼。

友情提醒:根据笔者了解,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所以马大伯签的这个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开发商为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这种协议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陷阱五:契税优惠不兑现典型事例:2010年6月1日,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一套现房,交房时间为2010年6月31日。签约当天,刘先生付清全款和契税。同年6月6日,该房地产公司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6月1日至31日,购现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3个月,刘先生才知悉广告内容。刘先生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被该房地产公司一口回绝,说刘先生期房房款已经全部结算,并且已经隔了这么长时间,谁说公司有这样的售房广告,但购房合同中并没有注明,所以不会为刘先生免除契税收费。

友情提醒:对于售房的开发商,如果其一旦违反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该典型事例而言,如果购房者想要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需要在购房签订合同时要求售房的开发商将其售房的广告内容也一并写进合同中或者让其签订补充协议,只有如此,才会使房屋买卖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明确违约责任,从而有利于发生“事件”后能够及时进行合理解决。

陷阱之:合同大多“格式化”典型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这很不公平,但我还是签了。”家住忻州市的马先生,在今年初购买了忻州市某小区一套120平方米的楼房。本想在合同中注明几项内容的,但开发商就是不让修改。事后一些在房地产行业工作的人士告诉他,房地产市场现在是“卖方市场”,很多开发商都直接出示“格式合同”,不让消费者修改,他们认为:反正购房的人多,这户不买那户也要买。

友情提醒:现在商品房在一些地方来说,还比较紧俏,从而便导致开发商宁愿不卖房也不愿意修改合同,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因为签下“格式合同”后,就必须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履约,一旦出了问题,打起官司,受害的还是购房者。消费者不要随意签下这类“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原则,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就应该向开发商提出疑问,再协商解决。(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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