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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贷款通知:二套房为高档住宅停贷

新华房产  2010-11-29 11:22

[摘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进行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取消“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贷款首付10%”的现行做法。

二、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通知》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当地平均住房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根据《北京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三)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新利率政策自11月29日(含)开始执行,不追溯11月29日前已受理的贷款。

(四)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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