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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建设须重市场机制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6-17 16:23

[摘要] 从性质上说,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公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共同构成了保障性住房体系。公租房的建设,也将在住房租赁市场上与市场化租房相结合,完善租赁房结构,丰富租赁房的品种,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起到一种基本的稳定作用。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即所谓“夹心层”)的住房难题。

从性质上说,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公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共同构成了保障性住房体系。公租房的建设,也将在住房租赁市场上与市场化租房相结合,完善租赁房结构,丰富租赁房的品种,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起到一种基本的稳定作用。

在商品住房价格长期高企的大背景下,公租房建设,是着眼于填补一个市场空当,也就是针对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方案,自然也就具有准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与保障的色彩。《意见》还针对很多地方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亟须改善的情形,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这是政策的一大亮点。

公租房其实并非新鲜事物,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的福利分房时代,由政府大包大揽,很多城市居民就是在租赁公共房屋居住。当然,鉴于种种历史条件,城市居民所租赁的房屋租金相当低。在住房制度改革启动多年之后,现在的公租房建设,还会重走过去公租房的老路吗?

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给出了一系列的答案。包括公租房的供应范围、房源的筹集、新建公租房的建设标准等方面,《意见》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从《意见》的指导原则来看,这项民生工程尚在探索过程中,公租房发展模式也仍在探求过程中。总体而言,公租房建设的方向基本确定,但是落实不易。因此,无论是公租房发展模式的选择、建设标准的确定,以及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都需要更为明晰、妥当。

根据《意见》的要求,公租房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这表明,公租房建设的主要落实责任在地方政府上。但很明显的一点,与过去福利分房时代的情形大不相同,今日地方政府不可能做到大包大揽——既难以包揽,也不能包揽。

众所 ,地方“土地财政”的格局短时间内难以有根本性改变,故此,在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不少地方政府的动力不足问题显而易见,也受到财力的约束。同样一块土地,用于商品性住房和用于保障性住房,对地方来说,不可同日而语。尽管《意见》明确要重点保障公租房的土地供应,但是供应量、地段等具体的细节,《意见》是无法框定的。

这意味着,诸多具体的问题,对《意见》的落实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发展公租房,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地方政府有担当,有使命感;另一方面,在发展模式上,则应实现政府统筹与运用市场机制的兼顾。能否通过投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吸引市场力量介入到公租房的建设中,关乎公租房建设的整体成效。

前些时候,重庆意欲通过借助城投公司和当地国有地产企业的力量,帮助实现公租房的建设目标,即是一种尝试。而在国有企业之外,如何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租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和房源,需要智慧。毕竟,作为准公共产品,保障性住房商业色彩较淡,也注定了投资者利润的微薄——如何在这些限定的条件下,引入市场力量,将是一大挑战。

进而言之,倚重市场机制,不仅仅在体现公租房的发展模式上。如在建设标准和结构安排等方面,政府也应更重视发挥市场的作用。在建设标准上,须针对不同租赁市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公租房的结构,与市场化租房相互衔接。毕竟,在这类问题上,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远胜于人力,否则,未来出现公租房的建设与使用不匹配,甚至造成公租房的大量空置,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

很明显,公租房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解决的不仅是资金和房源的问题。整个社会对于公共租赁房的认识,也应更为理性。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倡导租赁文化,准确理解“居者有其屋”的含义;同时,公租房用地的选择,也应融入商品性住房区域内,而不是人为隔离在偏远地段。

值得一提的是,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需要更为完善,以避免一些权力部门或垄断企业,借公租房建设的机会,退回单位福利房的老路。多年来,一些政府机构和企业内的变相福利分房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且已经自成体系。这方面的问题,不可忽视。(来源: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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