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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3大楼市新政将执行 这些人受影响

外国商品搬运 2018-02-27 09:34:53

2天后,也即3月1日起,楼市将有3大新政正式执行。这些新规厉害程度超出我们的想象,与房地产市场息息相关,将影响房地产市场走向,值得关注:

1、3月1日起,南京(楼盘)将执行落户新政!40岁以内本科可直接落户买房;

2、3月1日起,南昌(楼盘)将规范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装修限价;

3、合肥(楼盘)10条新政!合肥住宅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不得捆绑销售、业主只能买2个!3月1日起执行,违规者不办理网签!

一、3月1日起,南京将执行落户新政!40岁以内本科可直接落户买房

3月1日,南京人才落户将有重大变化:40岁以下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南京,先落户后就业。研究生落户南京不受年龄限制!

重点:

1、南京落户门槛降低,直接落户学历要求放宽了(此前要求为研究生及以上在南京就业创业;

2、40岁以下本科就可以直接落户南京,先落户后就业;

3、研究生落户南京不受年龄限制;

4、3月1日将发布实施落户新政细则,3月开始执行。

南京戗人大战即将打响!

2017年12月15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表示,今后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南京就业创业即可落户。

重点:

1、直接落户的学历要求放宽了

2、此前要求为研究生及以上在南京就业创业,

3、现在本科就业创业也可直接落户。

2018年1月4日,南京对2018年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其中一条就是:

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每年吸纳20万以上大学生在宁就业创业,实行一条龙服务,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在南京,获得购房资格的4种方法

1、外地人落户南京获得购房资格:直接落户&积分落户(40岁内本科生,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

2、外地人才免社保获得购房资格;

3、外地人有2年社保或纳税获得购房资格;

4、南京企业购房。

方法1:外地人落户南京

落户南京,成为南京户口,获得购房资格

一、直接落户(几种情况)

新增:40岁内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先落户再就业。

此前要求就业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南京就业创业即可落户。

1、人才落户: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大学生村官在南京工作、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有居住证在南京就业创业的、研究生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等11种情形;

2、投靠落户: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等12种情形;

3、安置落户:南京士兵退伍、士兵退伍安置南京等4种情形;

4、军属落户: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5、运动员落户: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6、华侨落户: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

二、积分落户(没有以上情况的)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积分表格附在文末);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方法2:外地人才免社保

不落户南京,仍是外地户口,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职称可获得购房资格

1、外地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没有2年社保也可以买1套房;

2、硕士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3、需提供学历或职称相关证书,在南京就业或创业;

4、人才类安居政策门槛提高,新增年龄限制,部分要求40周岁以下。

提供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由本人在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现场出具《人才就业(创业)情况具结书》后:

1、在南京市就业;

2、在南京市创业;

3、有意愿在南京就业(创业)的暂未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

提醒:在南京就业或创业的,需要提供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满足以上条件,外地户口,可不提供2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方法3:外地人有2年社保或纳税

不落户南京,仍是外地户口,在南京有2年社保或纳税可获得购房资格

重点提醒:

1、社保或纳税证明要求3年内,累计2年以上;

2、补缴的社保不认,无法获得购房资格。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方法4:南京企业购房

以南京注册企业的名义买房

企业购房,通过企业名义来买房,根据目前政策的法规,企业有权以自身名义申购商品住房,无需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需由购房企业提供《购房申请书》及开发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即可参与公证摇号。

但企业购房,属于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没有条件限制,需提供的资料与人个提供的资料不一样,缴纳的契税税率不一样。

二、重磅!南昌再出楼市新政,3月1日起实施,关乎每一位买房人

重磅,南昌出台楼市新政!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南昌市城区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管理的通知》,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中明文规定:3月1日起,我市新建全装修住宅装修部分需明码标价,新建全装修住宅交付时不能低于对应样板房工艺、质量和标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成交总价的同时,应分别约定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

简单的说,就是再也不用担心买到货不对板的房子了。今后南昌所有新建精装房买卖合同,不仅要按新政要求标明房屋的成交总价;还必须清晰写明毛坯价格及装修费用两项内容,以确保购房者知情权。

精装房今后不允许“打包”销售

“今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但要约定房屋成交总价,还必须标明商品房的毛坯价和装修费用,不允许再出现房价‘打包’的情况。”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开发商在销售此类“全装”“精装”商品房时,大多对其中涉及的软硬装修费用含糊其辞。

比如说,销售时口头承诺的某家电,结果却变成价格更为低廉的其他品牌电器;而硬装涉及的电线电缆,瓷砖地板等等,更成为了个别开发商借机抬价甚至作假的重灾区。

为了尽量杜绝这种欺诈性质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通知》中明文规定,今年3月1日起取得售房许可的新建精装房,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应依法审查备案;此外,要求全市所有精装房买卖合同必须标明房屋全价、毛坯房价格以及硬、软装修费用等3种价格。

此外,精装房装修时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与产品的等级标准、品牌范围、数量性能等,都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且不得低于开发企业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标准。以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样板房必须与新房“一个样”

南昌几乎所有的在售商品房几乎都为前来看房的消费者精心准备了“样板房”。不得不说,看上去高大上的样板房确实能够起到吸引看房者变成“业主”的作用。可是,如果这可以“拎包入住”的“精装房”实际上与开发商当初展示的“样板房”相差甚远,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业主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通知》规定,精装房住宅在销售时,开发商不仅要对外公示交房标准、提交样板房《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而且还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修设计合同中注明其展示的样板房所涉及的装修款项;此外,开发商还必须在预销售时就对外公示其商品房的装修价格。

今后,南昌精装房在交付时不能低于对应样板房的工艺、质量和标准。为了让购房者能够买的放心,《通知》还规定所有样板房都必须一直保留至“对应的新建全装修住宅交付完毕”为止,不得提前拆除。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今后精装房的“装修价格”不允许开发商擅自定价——根据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格,不得高于开发企业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装修价格;且必须由至少3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对装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再计算出装修“均价”,以此作为全市所有“全装修”“精装修”商品房销售时的装修价格。

精装房销售须公示7项内容

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所有在今年3月1日起取得预售许可、上市销售的“全装”“精装”新建商品房,都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今后精装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表、装修评估价格、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7项相关内容。

《通知》施行之后,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负责对新建全装修住宅的设计图纸与成果依法审查备案、质量监督、交付使用等方面监管;南昌市物价局将负责对新建全装修住宅的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方面监管;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负责对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广告宣传、合同履行等方面监管;南昌市房管局将负责对未核发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未按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等方面监管。消费者在购买精装房时一旦遇到问题,都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维权。

据了解,《通知》在今年3月1日起施行后,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可参照执行。

来源: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三、10条新政!合肥住宅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不得捆绑销售、业主只能买2个!3月1日起执行,违规者不办理网签!

2018年01月16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据通告中表示,该《通知》2018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具体新政如下:

一、市区全面按规定销售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住宅小区车位满足业主需要

项目建筑区内规划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

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按车位配置比例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四、履行增购程序可购买第2个车位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着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五、非住宅项目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着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六、退房即退车位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

七、车位转让只能是项目业主

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八、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九、开发企业不得向非业主租售车位

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

十、违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十一、3月1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总得来说,与旧规不同,业主在尚有车位未售的情况下,可按程序增购一个车位。一套房屋业主可购买2个车位,但不得同时购买2个车位,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

  小区业主若想出售、赠与车位,“买主”也必须是本项目业主。这样的新政无疑对车位销售市场进行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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