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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发布共有产权保障房新规 停止经济适用房实物分配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8-25 15:31

[摘要] 8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前发布的《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8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前发布的《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央领导“房住不炒”指示精神,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出了新的部署。2018年12月以来,国家层面先后3次召开72个重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在“租购并举”总体框架下,优化保障房供应方式,停止经济适用房实物分配。

无锡发布共有产权保障房新规 停止经济适用房实物分配

原文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央领导“房住不炒”指示精神,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出了新的部署。2018年12月以来,国家层面先后3次召开72个重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在“租购并举”总体框架下,优化保障房供应方式,停止经济适用房实物分配。

二是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无锡市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一城一策”),明确要求无锡市必须改革配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建立共有产权房保障房供应体系,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和无锡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住房保障房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经验做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性质和共有份额

《暂行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政府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份共有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份额按照保障对象和政府各占50%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代为持有。

(二)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要求,结合无锡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暂行办法》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一室户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二室户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考虑到国家人口政策的变化,《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中,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户,仅向有不同性别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岁(含8周岁)的申请家庭供应。

与以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相比,共有产权保障房单套户型更趋优化,单套房屋的建设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以更加贴合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

(三)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和禁止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请家庭,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年满35周岁。

2.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3种情形:

1.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满5年或者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满5年的。

2.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3.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暂行办法》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是“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通过初审后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整个审批程序基本与各类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流程保持了一致。

(五)关于取得资格后的供应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取得购买资格后,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并且应当按照核准时序的先后进行轮候。

(六)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售后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5年期的封闭管理,并按照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时间节点,作了以下规定:

1.政府回购情形。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因购房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购房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的等情况下,购房家庭可以退出所购买的房屋,并由代持机构予以原价回购。

2.购买政府产权。《暂行办法》规定,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可以按照原购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超过5的,按照实施机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价格进行确定。

3.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暂行办法》规定,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经代持机构同意,可以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同等价格下代持机构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可以上市按照市场价转让,取得的售房款在扣除双方的原购房款、税费等费用后,增值按照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七)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缴纳”原则,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由购房家庭全部承担。

三、关于《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无锡市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督查考核的要求,以及目前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实际情况,为保证住房保障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实现两种保障方式的顺利衔接,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和广大住房保障家庭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即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并明确《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锡政发〔2008〕84号)《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锡政办发〔2008〕84号)同步废止,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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