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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510江阴房产网   2017-06-05 20:48

[摘要]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补齐农村住房建设短板,清楚安全隐患,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规划引导,因地制宜......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补齐农村住房建设短板,清楚安全隐患,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规划引导,因地制宜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全面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二)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引导。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2.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管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引导农村居民合理用地,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3.严格规范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审批,规范操作。

4.彰显风貌特色。农村住房建设应与乡村风貌融合统一,在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充分彰显乡土建筑景观特色。

二、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引导

(一)完善镇村布局规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根据已批准的镇村布局规划明确的村庄发展定位,探索城乡“多规融合”机制,积极推进乡村建设发展。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推进镇村布局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村庄发展水平。

(二)优化农村居住点布局。各地要根据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农村居住点布局,引导农村居民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住房建设。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不得改(扩)建和新建住房;住房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统一安置;不能统一安置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翻建住房。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村庄内的农村居民,不得新建住房;

住房经鉴定为C级或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或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照《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规定翻建住房;对于原址翻建确有困难的兵营式农村住房,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经批准可按照村民一致原则,在原村落内翻建住房。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村庄规划申请翻建、改(扩)建和新建住房。一般村村庄内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定发展村庄内新建住房。

(三)加快编制村庄规划。规划发展村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建设发展。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按照相关报批 程序 ,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发展村庄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实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统一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其中涉及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庄规划 统一建设,确保配套设施建设到位。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用地保障

(一)规范界定宅基地用地条件。各地要加强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户用地面积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且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现在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改(扩)建和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二)创新宅基地用地保障基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对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改造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安排纳入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予以保障,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指标应重点保证项目区内拆迁地块农村居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用地,有节余的按规定有偿调剂城镇使用。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引导、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集中居住,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对主动退出宅基地的,可以给予实物或货币形式的补偿。相关标准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四、完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机制

(一)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权限等,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公开办事制度,做到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标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二)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核。改(扩)建和新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三)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服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规划主管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将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验线、发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实工作委托属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国土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不动产产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住建部门要指导做好农村房屋危房鉴定、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建设队伍管理和技术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受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做好农村居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工作。

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与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完工后,建房户应当签署房屋质量情况书面意见,报属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四)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水平。农村居民 住房建设应当与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彰显吴文化地城乡村建筑风貌特色。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案例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居民使用。新建农村住房的设计必须符合抗震规范要求,推广使用绿色、低碳、节能技术,不断提升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品质。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规划、国土、住建、属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等的 职责范围,按照属地管理、高效便民原则,抓紧制定相关工作审批流程和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农村居民住房的翻建、改(扩 )建和新建工作。

(二)加强试点示范。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改(扩)建和新建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居民切身利益,应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作为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试点,特别要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农村居民住房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 ,取得成功经验后再积极稳妥推进。

(三)畅通审批通道。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两级组织要按照相关审批权限,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审批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受理农村居民建房申请,经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做出审批决定 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鼓励工作创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创新集体建房方式,以整体改造建设等形式,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全面提升村庄人居环境品质。

★ 本文转载自《中共无锡市委文件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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