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 促进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 促进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修法之后,中国民办 “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修正案规定,民办 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 的营利性民办 。
关于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 民办 ,中国 部副部长朱之文在当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义务 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 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 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 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 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 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民众的负担。
根据新修改的民办 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 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 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 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 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 的营利性民办 ,并不是限制义务 阶段由民办 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 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 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 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朱之文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 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制定;营利性民办 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 自主决定。民办 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 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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