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市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 市区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700元/人·月提高到760元/人·月。农村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从昨天(7月12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根据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要求,我市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 市区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700元/人·月提高到760元/人·月。农村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与低保标准相挂钩 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标准、一户多残和以老养残生活救助金标准、退役士兵待安置生活费标准、纯居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及无工作军嫂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镇低 保标准一并提高。
同时,我市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三无”对象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 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20元。现高于此供养标准的地 区,按就高原则执行。农村“五保”对象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孤儿集中养育标准调整到每月 1890元,孤儿散居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1300元。调整后,我市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位居全省第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位居全省第三,孤儿养 育标准位居全省第二。从2016年起,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执行。 (挥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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