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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区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 补贴不直接发放

江南晚报   2015-11-03 09:39

[摘要] 许多市民期盼已久的《无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从本月起开始实施。本报在10月31日A4版对这一消息作了报道,不少读者表示还想了解详情,为此记者再次进行了采访。

本报讯(晚报记者练维维)许多市民期盼已久的《无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从本月起开始实施。本报在10月31日A4版对这一消息作了报道,不少读者表示还想了解详情,为此记者再次进行了采访。

四城区(崇安、南长、北塘、滨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可在收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核准通知书3个月内,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复兴路122号)办理货币补贴申请。锡山区、惠山区、新区住房保障对象至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成功之后,有少则几万元、多则20多万元的货币补贴,但不是直接打到保障对象的账户里。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的对象,不管是购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政府都不直接发放现金。”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保障对象在市面上自主购买住房时,持市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无锡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认定书》,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宜兴、江阴)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存量普通商品住房。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据介绍,在这个至关重要的《认定书》上,载明了货币补贴人数及金额。保障对象就是凭《认定书》,按补贴标准数额直接冲抵购房款。购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住房保障对象购买二手存量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和房源售卖人,即房主持《认定书》和《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至政府指定的二手房资金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办理资金托管。存量住房完成房屋登记后,由政府指定的二手房资金托管机构将购房款(含政府购房补贴)支付给售卖人。

根据规定,从本月起,保障对象可自行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目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申请的约有300户家庭,这些家庭是“新政”实施后的首批对象。

不过相关人士提醒,货币补贴对象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使用,不得中途更换房源。同时《认定书》也是有有效期的,即6个月。未在6个月内自主购房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但在自放弃之日起满6个月后,还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另外,对于住房保障对象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货币补贴,并在5 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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