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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购房款应返还 为结婚买房赠女友

无锡商报  2015-10-29 09:15

[摘要] 恋爱同居期间,男子借债买房,房产证却写了女友的名字,分手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女友返还购房款35万元。日前,南长法院一审判决女子支付男子35万元。

恋爱同居期间,男子借债买房房产证却写了女友的名字,分手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女友返还购房款35万元。日前,南长法院一审判决女子支付男子35万元。

冯某与林某相识恋爱,半年后开始同居。期间,冯某的父亲以自住房屋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36万元,用35万元重新购买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而后冯某与林某分手,冯某要求林某返还购房款35万元,却被林某拒绝。

冯某诉称,房子作为结婚聘礼过户给林某,目的是结婚,既然不能结婚,房子就应该返还,不可能随意赠送大标的。而林某辩称,冯某赠与林某的房子,是作为对林某的补偿,并不是因为结婚,现房屋登记行为已经完成,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冯某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审理查明,现讼争房屋由冯某亲戚居住,林某未曾居住;房屋所有权证及税务发票等也未在林某处保管。审理后,法院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林某名下,但不能认定冯某存在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遂判决林某支付冯某35万元。

法官指出,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不能认定冯某存在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房产价值较大,为购买该房产冯某为此举债;房屋转让后,林某个人未实际占有;房屋所有权证及税务发票等未在林某处保管;房屋转让期间,双方处于恋爱同居期间,有特殊身份关系,现双方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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