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相比于旧办法,新办法调整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且新办法覆盖范围更广,首次将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另外,新办法更加注重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相比于旧办法,新办法调整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且新办法覆盖范围更广,首次将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另外,新办法更加注重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两个“一次性”赔偿标准定额化
根据新办法,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旧办法的赔偿标准与级别、年龄、预期寿命、社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关,计算方法复杂,通常会出现工伤职工越年轻赔偿越高的情况,且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赔偿越高,容易造成职工离职,不利于人员稳定。而新办法将不同级别的赔偿标准定额,简单明了。
覆盖范围广,更加注重工伤预防
除了赔偿标准有变化,新办法还明确工伤保险覆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市人社局相关人士称,根据规定,无锡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6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无锡市后续将制定具体的参保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处理工伤案件时,侧重的是工伤赔偿这一程序,而新办法根据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要求,明确了工伤预防的重要地位,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部分单位工伤预防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水平低、工伤事故仍处于多发态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强,无锡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模式,制订工伤预防的相关办法,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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