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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江南晚报  2015-05-28 10:16

[摘要] 小伙谢某在无锡打工已好几年了,生活波澜不惊。没想到一张信用卡改变了他的命运,使他从打工者沦为被告人。

柜员机上偶得信用卡,冒取1.3万余元

小伙谢某在无锡打工已好几年了,生活波澜不惊。没想到一张信用卡改变了他的命运,使他从打工者沦为被告人。

去年6月的一天中午,谢某接到老婆打来的电话,要其帮她的手机充话费。谢某就来到工厂附近的某银行ATM机。此时,正好有另一个人在使用ATM机,谢某就在外面等了一会儿。那人取款后出去了,谢某走近了柜员机,突然发现机上有张银行卡没被拔走,ATM机上还显示“是否打印凭条”,他就摁了一下“确定”,结果还真能打出来一张单子。谢某看见单子打印出来后,还能继续在ATM机上操作,就起了歪念。他先是用那张银行卡给自己老婆的手机充了100元话费。然后,他又查了一下卡上余额,还有13300元,他就分三笔把13300元全取了出来,随后回到厂里上班。当天下班后,谢某带着信用卡和钱款回到了租住地。

而另一方面,信用卡的主人蒋某在中午取钱时,因为看到熟人,忘记拔卡就离开了,至晚上才发现卡不在身上。

蒋某连忙通过银行挂失电话查询,发现卡上的钱已被取走了,他立即报警。警方通过调阅ATM机的监控,发现嫌疑人是谢某,就联系了谢某所在工厂的车间主任。翌日凌晨0点多,谢某接到了车间主任的电话,问他有没有拿别人卡里面的钱,谢某一听就因害怕而承认了。早上上班后,谢某将信用卡和钱都交给了车间主任。当天中午,警方再次与蒋某联系时,蒋某告知警方已拿到了谢某退出的全额赃款。不久,谢某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判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获刑又罚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此罪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四是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谢某发现了他人遗忘在柜员机里的信用卡,以信用开为犯罪对象,实施了冒用他人之名将卡内的钱款全额取出的行为,且将钱款都带回了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谢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额为13400元,属“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另外,谢某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属自首;同时,谢某已退回了全部赃款,可予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评析

谨慎管理并依法使用信用卡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应该说,这样的信用卡比较普遍,不少群众都随身带着好几张信用卡并随时使用着信用卡。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方法: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真”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因法定原因已经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们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需要指出的,如果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也给广大群众以警醒:要用好管好信用卡。一方面,要依法合理使用信用卡,对属于自己本人的信用卡,要确保信用卡真实、有效,防止“恶意透支”等情况,对捡拾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应想办法归还,不能利用、冒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牢记“不义之财取不得”;另一方面,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尽量避免发生遗漏、遗失等现象,一旦发现信用卡不见了,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挂失,发现钱款有缺失,应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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