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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遇到这三条,你可以说不

江南晚报  2015-05-15 00:29

[摘要] 无锡市工商局公布了三大常见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以及相关的评审意见。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以后在和商家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注意是否有“霸王”条款,碰到条款纠纷时,用《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昨天,无锡市工商局公布了三大常见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以及相关的评审意见。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以后在和商家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注意是否有“霸王”条款,碰到条款纠纷时,用《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针对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日益增多、投诉举报居高不下的情况,自现在起至11月份,市工商局将以旅游、银行、电信和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行业及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为重点,规范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经营者自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不平等条款一

“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终解释权。”

工商评审: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专家意见:消费者和商家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拿到一份合同,后附有“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终解释权”,这样的条款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感觉自己就是“软柿子”,不能掌握“话语权”。

工商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根据《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同时,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市民遇到纠纷,如果商家拿出这一“霸王”条款拒绝市民的要求,可以用《消法》维权。《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具有平等的合同法律地位的,消费者“当然”是拥有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权利。

不平等条款二

“本店售出商品一律不退不换。”

工商评审:免除了经营者自身法定义务

专家意见:在购买有形商品的过程中,市民经常遇到商家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警告”消费者:售出商品一律不退不换。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消法》第24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产品质量法》的第40条规定,在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等情形下,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买有形商品之前,消费者首先要注意产品的质量问题,确保自己购买的商品没有问题。使用中遇到问题的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不平等条款三

“商业预付卡过期无效。”

工商评审:排除了预付卡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专家意见:各种预付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消费纠纷的重点。工商部门提醒,遇到商业预付卡问题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处理。

根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是不设有效期的,而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称商业预付卡过期无效属于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工商工作人员认为,“该条款排除了持有超过了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的消费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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