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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委会同意 物业公司不得涨停车费

扬子晚报  2015-05-05 07:53

[摘要]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二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有周先生:我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将我们汽车停放费加价一倍,理由是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逐年增加,而汽车停放费已有三年没有变动,请问律师物业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而饶律师:没有道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二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小区汽车停放费的收取及标准均有严格的规定,而不能由物业公司单方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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