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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须在公证后 才能办理登记

大连日报  2015-03-31 06:58

[摘要] 法律法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张大爷名下有一套房改房,担心去世后子女们为了房产起争端,于是想趁着自己身体健康时,直接将房屋赠与孙子。可是到房屋登记部门咨询发现,尽管是直系亲属赠与房产,但办理手续也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

房产赠与公证后 方能办理登记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是赠与人把属于其所有的房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行为。对于张大爷来说,根据《联合通知》要求,他应和孙子一同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并到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完税后即可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联合通知》中明确受赠人单方即可办理,但是根据其后建设部颁发的《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件材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张大爷和他的孙子作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赠与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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