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报讯不少房屋中介或卖房人,在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往往会设置高额的违约金,造成一种“白纸黑字”无法更改的感觉,以避免买房人“跳单”反悔。合同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其实是“霸王条款”。近日,崇安法院就因此驳回了一位房主向“跳单”的买房人索取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不少房屋中介或卖房人,在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往往会设置高额的违约金,造成一种“白纸黑字”无法更改的感觉,以避免买房人“跳单”反悔。合同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其实是“霸王条款”。近日,崇安法院就因此驳回了一位房主向“跳单”的买房人索取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魏某在无锡城区看中了一套房屋,与房主高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在2011年1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给魏某,而魏某则应支付购房款117万元。同年6月,高某把房屋钥匙和门卡等给了魏某,魏某支付了20万元订金。2011年1月16日,高某又将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等交付给了魏某。但之后魏某迟迟不交付余款。几经协商无果后,高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魏某按合同中“若买房人毁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卖房人”的约定,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迟迟不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高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认为,20万元的金额过高了。魏某要承担的付款违约金,并不能按该违约金的标准计算,而是应该根据高某实际的利益损失情况来定。因此,法院只支持高某向魏某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的利息5万元,双方合同解除。
据了解,用过高违约金来约束合同一方的现象,并非只发生在房屋买卖或租赁领域,在消费者与酒店签订的婚宴合同上也是多发。如今婚宴资源相对稀缺,在婚宴预订“一桌难求”的市场形势下,有的酒店就借机把不合理要求强加给消费者。设置过高的定金和违约金,正是其中典型的“霸王条款”。法官表示,如果市民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完全可向法院申请降低数额。法院会以被违约一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过错及预期利益损失等综合因素来衡量赔偿的金额,“不会超过被违约方实际损失的130%。”(青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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