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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新规6.1实施 在建工程未建部分不得抵押

江南晚报  2012-04-28 08:41

[摘要] 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时受理凭证不小心丢失了怎么办?继承得来的房屋如何进行产权登记?作为我国房地产登记的首个国家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住建部批准即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本报讯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时受理凭证不小心丢失了怎么办?继承得来的房屋如何进行产权登记?作为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国家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住建部批准即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上午,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专门就《规程》中跟市民在实际操作中的发证、领证以及产权继承有关的部分章节进行了解读。

[新规解读一]

房屋权利人应妥善保管好受理凭证

原来无锡关于发证的通做法是:领证时不管是房屋产权人还是代理人,若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一般是需产权人在领证窗口的工作人员面前做个受理凭证遗失的声明,并加盖产权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印章即可领证。新规明确:“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督导科科长史育林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领证纠纷。虽然可能会对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但新规更加注重安全防范,有利于对房屋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新规解读二]

房屋继承或遗赠登记请提交相应公证书

据了解,房屋发生继承或受遗赠的,要确定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调查的事项较多且复杂。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被继承房产的共有状况、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等。将于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作出如下规定:房屋继承的,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对于房屋遗赠的,应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新规解读三]

在建工程未建部分不得作为抵押物

无锡在多年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将在建工程(包括未建成部分和已建成部分)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模式。近几年来,受宏观调控影响,银行对开发贷款仍然收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数据显示,1-3月无锡城区登记分中心办理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6938起,业务量同比增长了259.11%,但其中向银行借贷的数量增长并不多。

由于在建工程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尚不具备使用价值,标的也是不确定的,因此《规程》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登记机构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无锡房屋产权监理处相关人员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者融资难度和登记手续,但对贷款人来说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对购买该楼盘房源的市民而言,也大大降低了购买风险。(晚报记者练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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