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阁楼地板被楼下住户打了洞 "跨界阁楼"引纠纷

扬子晚报  2011-11-19 10:47

[摘要] 阁楼是房屋建筑中常见的一种结构,一般情况下,一个阁楼都对应着建筑顶层的一户人家。但是,在南京建邺区南苑的真园,却存在着一些结构较为特殊的阁楼,这些阁楼并非与顶楼的住户一一对应,而是“跨界”,一个阁楼的跨度占好几户人家,但其使用权只属于其中一户人家,进入阁楼的入口也只在这户人家才有。

阁楼是房屋建筑中常见的一种结构,一般情况下,一个阁楼都对应着建筑顶层的一户人家。但是,在南京建邺区南苑的真园,却存在着一些结构较为特殊的阁楼,这些阁楼并非与顶楼的住户一一对应,而是“跨界”,一个阁楼的跨度占好几户人家,但其使用权只属于其中一户人家,进入阁楼的入口也只在这户人家才有。因为这种特殊的房屋结构,引来了一场颇为奇特的纠纷。昨天,南京建邺法院审理了这起“跨界阁楼”引发的案件。

阁楼地板被楼下住户打了个洞

昨天上午,案件在建邺法院第二法庭开审,原告张先生夫妇都没有出庭,由代理律师参加诉讼,而被告刘女士和她的两名委托代理人都出庭参加了庭审。刘女士告诉记者,今年二三月份的时候,她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称是13号7幢702的住户,说要用阁楼,要她把阁楼里的东西搬空。“用阁楼?搬空?”刘女士感到十分纳闷,自己在真园14号7幢702的房子里住了15年了,从来没人跟自己提过这种要求,这是怎么回事呢?带着一头雾水,刘女士回到了家里,爬进阁楼查看。这一看,把她吓了一大跳,原来,阁楼一个房间的地板上,被挖出了一个圆洞,里面的钢筋全露了出来。通过那个圆洞,能看到楼下住户的房间,而楼下的住户,就是打电话给她的人。

“我是阁楼的使用权人,你怎么能连招呼都不打一声就把楼板破坏掉呢?”刘女士打电话报了警。报警后,警方要求挖开楼板的张先生不许再打洞,并把楼板恢复起来。“他仍然继续破坏阁楼,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我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才知道他们到法院起诉了我”,刘女士认为,这是张先生夫妇恶人先告状,她从未改动过阁楼的原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应该恢复原状的是张先生夫妇才对。

打洞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腾空阁楼

因张先生夫妇没有出庭,他们在诉状中称,今年1月,他们通过购买二手房取得建邺区南苑真园13号7幢702室的产权。根据产权记载,这处房子是混合七层的第七层,是顶楼,其以上为尖顶,不应有人居住。在装修过程中,他们发现房屋的正上方经常有人走动和搬运东西的声音,晚间也有人跺脚。为弄清原委,他们打通楼板察看,发现楼顶的布局和第七层的格局是一致的。在七楼每家每户对应楼顶也是一个阁楼样的空间,是开发商预留的。但是,刘女士却从自家的楼顶阁楼打通到他们的阁楼并且加以利用,在顶楼的公用部分堆放杂物,也有很多生活用品,可供居住。也就是说,原本不应有人居住的公用部分成了刘女士家的生活区域,可能还出租给别人。

张先生夫妇认为,楼顶公用部分设施简单,只有一个小的透气窗口,没有任何消防通道,刘女士在其顶部堆放杂物及安排人居住,对楼层各住户带来了安全隐患,且顶部有人居住随时都有可能进入他们的家中,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为此,他们多次找刘女士交涉均无果,而且刘女士还经常恶语相伤,为维护合法权益,他们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立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当庭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阁楼使用权归属成争议焦点

一个说阁楼使用了15年,一个说阁楼是公共空间,到底谁的说法对呢?原被告各自举证。原告方代理律师拿出了这幢楼房7楼的平面图,“从图上可以看出,7幢7层以上阁楼对应的是每一位住户,对应的住户是相一致的,所以每家都有使用阁楼的权利。”对此,刘女士称,按照常理,阁楼确实是应该与楼下的住户一一对应的,但是,真园的很多阁楼偏偏是“不按常理”的。“同为7楼顶层的房屋,有的有阁楼,有的没有阁楼,这是真园小区的普遍现象。”刘女士说,房子是她1997年向雨花区城镇开发总公司购买的产权房,阁楼部分是开发商赠送的,而且赠送的是使用权,而因为这一点,她所购买的房屋售价也比其他住户要高。“我入住后,阁楼里从未动过一砖一瓦,阁楼入口也只有我家有。原告说随时可能有人进入他家中,而阁楼到他家中连个入口都没有,请问从什么地方进入他家中?”

对此,原告律师认为,顶部的阁楼只有一个透气窗口,不应该有人居住,如果有人居住对房屋的安全、消防都有安全隐患。

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遭到被告拒绝

“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屋顶部分属于房屋的共有部分,可以合理使用,但不能损害他人的利害。原、被告之间诉争的阁楼使用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笔录证明刘女士侵犯了我方对阁楼的使用。关于开发商的证明,我们申请法庭对开发商就真园7幢顶楼的设置及阁楼的使用作出更有力的说明。”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律师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原告律师还称,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刘女士对张先生夫妇恶语相向,刘女士应道歉。对此,刘女士认为,物权法是在她买房后十年才出台的,不能拿后来的法律去要求以前的事情。“原告要求我恢复原状,但是我没有看到原告拿出任何证据,证明阁楼原状是什么样的,我住进来以后,从未动过阁楼的一砖一瓦,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居住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打的洞给我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失,我没有辱骂原告,不需要赔礼道歉,应该原告向我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随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方要求刘女士对他们做出经济补偿,但遭到了刘女士的拒绝。最终,法官宣布休庭,将在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事实后,择日宣判。

通讯员剑发 实习生 张秋婉

本报记者 罗双江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无锡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