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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暂停向非本市户籍有房家庭出售二手房;购买住房2年内不可转让

无锡博报  2017-05-21 13:51

[摘要] 昨天,无锡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共有四个部分,其中前两部分对房屋售卖作出了新的规定: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购买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

昨天,无锡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共有四个部分,其中前两部分对房屋售卖作出了新的规定: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购买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

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锡政办发[2016]160号),并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

二、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法人单位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不可转让。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二手房网签管理,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具体操作规定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有违反调控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可暂停网签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20多天来,无锡市政府、市住建局已下发相关通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4月28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房管理的意见》1、商品房住宅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品住房成本评估报告,价格主管部分根据成本情况,通过比价或组织论证等方式,指导企业合理申报价格并审核确定备案价格。

2、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且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统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

二、5月2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1、市区范围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前,应向购房人详尽说明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填报认购房源信息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对认购房源是否符合调控政策进行核验。

2、核验内容主要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落实我市限购政策相关要求;(2)房地产企业是否落实价格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认购和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政策的行为。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如有违反调控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暂停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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